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活传统畜禽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03号)

第一条规定,传统畜禽

(一)猪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四)马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骆驼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兔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八)鸡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九)鸭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鹅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一)鸽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二)鹌鹑

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发布 财税〔2017〕37号修改)

  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95〕财税字第52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年第41号)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税率为百分之九。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综上,农业农村部法定传统畜禽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十二大类,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活传统畜禽中的“猪、牛、羊、鸡、鸭、鹅”六类可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法定传统畜禽中的“马、驴、骆驼、兔、鸽、鹌鹑”除“马”外,其余传统畜禽和非法定畜禽的“猫、狗”均应按照非农业产品销售按照13%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马”按照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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