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03号)
第一条规定,传统畜禽
(一)猪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四)马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骆驼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兔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八)鸡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九)鸭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鹅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一)鸽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十二)鹌鹑
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综上,农业农村部法定传统畜禽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十二大类,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活传统畜禽中的“猪、牛、羊、鸡、鸭、鹅”六类可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法定传统畜禽中的“马、驴、骆驼、兔、鸽、鹌鹑”除“马”外,其余传统畜禽和非法定畜禽的“猫、狗”均应按照非农业产品销售按照13%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马”按照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